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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5-09-30       作者:协会小编

    宁政办发〔2014〕2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积极化解经济下行对我区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进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对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2013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作为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费率总和的50%计算,每人每月652元,其中:养老保险补贴435元、医疗保险补贴174元、失业保险补贴43元,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二)对开展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不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且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实行岗位补贴,每人每月补贴652元,最长补贴6个月。

      (三)对参加失业保险并在2013年上半年足额缴费,制订员工技能培训计划并已开展培训的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待岗和转岗需要培训的员工数量,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同时,可以再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700元。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依法维护困难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一)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按时发放待岗职工生活费和在岗职工工资,其中,待岗职工生活费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在岗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所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进行剥离补缴,确保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三、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及有关工作程序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

      1.2013年12月底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2013年第三季度至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财务报表显示连续亏损3个月以上;

      3.2014年1月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人数小于企业职工总人数10%,且2014年内未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4.企业按时发放待岗职工生活费和在岗职工工资。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企业认定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财务报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认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企业三项补贴申报审批表》,向参保地就业局提出补贴申请,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困难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账户。企业同时申请享受岗位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企业支付培训费用证明、培训考勤表、试卷及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政策,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办理各项补贴过程中要简化工作程序,提高认定、审批和资金拨付效率,确保困难企业及时享受援企稳岗的优惠政策。

      (二)困难企业要按规定履行申请程序,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反映生产经营、裁员、职工工资发放和员工技能培训等情况,不得欺报、瞒报。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政策关、审查关。自治区审计、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困难企业认定范围、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