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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15-09-30       作者:协会小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是指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组织考试和招聘指导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为全区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区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自治区编办负责对招聘单位空编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组织、定期考试、分级调控、分类实施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招聘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六条市、县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核准后,由人事部门汇总提出招聘计划上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招聘计划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自治区人事厅汇总各地各部门提出招聘计划并经自治区编办对招聘单位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后,有计划按比例确定新增人员招聘计划。

    第七条招聘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聘用岗位、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方式。

    因招聘高层次人才、急缺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计划中单独说明。

    招聘计划由各级人事部门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汇总。自治区每年安排2次统一考试。

    第八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

    (八)聘用。

    第三章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履

    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条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聘报名册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自治区人事厅。

    第十一条招聘计划经批准后,自治区人事厅将通过《宁夏日报》、政府人事网站以及其它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和岗位名称;

    (二)招聘对象、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程序;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五)考试科目、方法和时间;

    (六)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符合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具体范围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土、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硕士;我区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特色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持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及高新技术成果的人才;

    (二)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

    (三)属国家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四)经县以上党委按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

    第四章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分类实施。自治区人事厅每年3月和9月将按系统分类组织考试。特殊专业经分管人事工作的主席批准可以单独进行招聘。

    第十四条考试科目、内容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需求确定。

    第十五条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操作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笔试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面试、操作测试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下,由各市、县、区直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考核由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区直各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的体检工作,统一由自治区人事厅指定的医院负责;市、县拟聘人员的体检工作,在自治区人事厅指导下,由县级及以上医院承担。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拟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根据招聘公告的规定,可以由事业单位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五章 聘用与待遇

    第二十条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对拟聘用的人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后,由用人单位填写《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送由同级人事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批复,其中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拟聘人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核批复,并录入人事厅中心数据库,再由各市、县、区直部门接回数据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用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工勤岗位适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还应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新聘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关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现行标准,为应聘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从其他事业单位转聘的工作人员,按本人原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对待;从企业聘用的工作人员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属财政负担的,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属用人单位承担的,由本单位自筹解决。待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事业单位应聘人员做好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参保续保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好事业单位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从事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不按编制、计划和招考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聘用工作人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员报考或在面试、考核、拟定聘用人员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

    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