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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政策有新变化

    发布日期:15-09-30       作者:协会小编


      4月11日,记者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期我区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补缴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其中明确3类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

      3类参保人员符合条件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新政策,允许补缴养老金保险政策的人员范围是已经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缴费记录,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拟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据了解,符合补缴情况的参保人员有3类。一是允许补缴首次参保缴费时间以前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分别涉及办理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的原国家正式职工,依据本人正式招收录用文件、招工表等原始资料,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正式招录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最早补缴至1986年10月,固定工最早补缴至1992年7月。

      二是首次参保时间晚于与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间的人员,符合3项条件之一,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最早补缴至1995年1月。这3项条件分别是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制发的确定劳动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有效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决定书;国家司法机关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生效判决书。

      三是允许补缴首次参保时间以后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可以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时间不得早于参保缴费记录的始缴费时间。

      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均有新规

      据了解,补缴办法包括缴费基数、比例、滞纳金等。其中缴费基数: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统一按1995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进行核定,1996年1月以后按历年自治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照历年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个人的缴费比例执行。滞纳金:补缴费用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单位破产、兼并、改制、重组等原因不复存在的,1999年1月1日以后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具体补缴养老保险费金额及滞纳金以信息系统计算额为准。

      补缴后待遇计发咋核算

      补缴养老保险金后,以后的待遇如何计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参保人员继续按照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政策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计发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计发养老金。

      2011年6月30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登记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并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补缴需要哪些手续

      据了解,凡申请补缴费的人员,必须填写《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其中:补缴首次参保时间以前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提供上述所列3个条件之一的材料或本人正式招收录用文件、招工表等原始资料。

      对欠费单位的个人在办理退休、异地调转需进行剥离补缴时,自补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自即日起,凡涉及补缴费政策与新规定不相符的,均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宁社保发【2010】17号文件停止执行。(记者 李锦)来源:法治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