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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5-09-30       作者:协会小编

      

      (宁人社函[2014]35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其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明确了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具体事项。现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贷款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外,当期没有商业银行其它未偿贷款,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符合经办银行贷款审批条件的,可给予贷款支持。

         二、关于贷款额度

         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每人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妇女、高校毕业生人均最高贷款1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数,按人均3-5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关于贷款户籍

         凡在我区境内的创业者,均可在创业所在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四、关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是指由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共同出资,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共同经营的形式。

       五、关于反担保

      各地在积极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要严格落实现行政策规定的反担保方式,并由借款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反担保方式即可,担保机构不得强制指定反担保方式。

       六、关于简化贷款流程

         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应联合对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实行一次性受理、考察、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10万元以内的贷款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七、关于合作协议

         各经办金融机构按照现行政策,统一规范与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签订的贷款担保合作协议。重点加强逾期贷款管理,明确银行划转担保基金偿还逾期贷款的条件及流程,不得擅自划拨基金偿还逾期贷款。

         八、关于担保基金及增值使用

         各级担保机构在留足代偿金的基础上,原则上将担保基金以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于经办金融机构,产生的利息转入担保基金。